產險商品速記表
永安保險經紀人(課堂示範版)
一、六大險種速覽
| 險種 | 保什麼 | 最常被誤解的地方 |
|---|---|---|
|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| 對方(受害人)的體傷醫療、失能與死亡給付,限額、無過失責任 | 不賠財損、不賠自己的車;不是「保了就全部搞定」 |
| 任意第三人責任險 /超額責任險 | 超過強制險的體傷賠償,以及對方車輛與財物損失 | 體傷與財損是兩個獨立保額;超額責任才是真正的天花板 |
| 車體損失險 (甲/乙/丙/限額車對車) | 自己車輛的碰撞、擦撞等毀損 | 要扣自負額與零件折舊;乙丙式的承保事故範圍比甲式窄 |
| 竊盜損失險 | 整車失竊、零件被竊(部分需附加) | 有自負額比例;車內私人物品通常不在承保範圍 |
| 住宅火災及地震基本保險 | 建築物與屋內動產的火災等損失+地震基本保障 | 地震基本險以全損為條件、保額有上限;保額不足會比例分攤 |
| 責任保險 (公共意外/產品/雇主) | 營業場所、產品或員工事故造成第三人或員工的損害賠償責任 | 是「賠別人」的保險;很多店家把它跟火險混為一談 |
二、四種客群檢視重點
| 客群 | 優先順序 | 檢視重點 |
|---|---|---|
| 新車車主 | 強制+三責+超額+車體 | 新車前三年車體險價值高;三責體傷保額別只保基本額度 |
| 有房貸的屋主 | 住宅火險+地震+擴大地震 | 銀行要求的保額多半只夠貸款餘額,未必等於重置成本 |
| 開店的自營商 | 商業火險+公共意外責任+雇主責任 | 裝潢與生財器具是否納保、營業中斷要不要保 |
| 常出國的家庭 | 旅平險+旅遊不便險 | 信用卡附贈的額度與範圍通常有限,出發前確認 |
三、投保與理賠關鍵期限
| 事項 | 期限 | 起算與備註 |
|---|---|---|
| 出險通知保險公司 | 5 日 | 知悉事故後(保險法第 58 條;契約另有約定從其約定) |
| 理賠給付 | 15 日 | 收齊文件後(無約定期限時,保險法第 34 條) |
| 理賠請求權時效 | 2 年 | 得為請求之日起(保險法第 65 條) |
| 告知義務違反之解除權 | 2 年 | 契約訂立起逾 2 年不得解除;知悉後 1 個月不行使亦消滅(保險法第 64 條) |
| 保單到期續保 | 1 年一約 | 產險多為一年期,到期沒續=當天起零保障,續保提醒是服務核心 |
四、車體損失險型式比較
| 型式 | 承保範圍(概念) | 適合 |
|---|---|---|
| 甲式 | 範圍最廣,含不明車損(找不到肇事者的刮傷凹損) | 新車、愛車、停放環境複雜 |
| 乙式 | 碰撞、傾覆、火災、閃電雷擊、爆炸、拋擲物墜落物等,不含不明車損 | 中古車、預算取捨 |
| 丙式(車對車) | 只賠車與車碰撞 | 常見路況風險、保費敏感 |
| 限額車對車 | 車對車碰撞且有理賠上限 | 車齡較高、只想保底 |
五、告知義務與複保險
| 據實告知 | 要保書詢問事項應據實填寫(保險法第 64 條),隱匿或不實足以變更危險估計者,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 |
| 複保險 | 財產保險為損害填補,重複投保並不會重複獲賠;同一標的向多家投保應通知(保險法第 36、38 條) |
| 提醒 | 「先簽名,其他我幫你填」是紅線——要保書與告知事項一定讓客戶自己確認 |
六、三個常被追問的原則
| 保險利益 | 對保險標的須有保險利益,契約才有效(保險法第 14~20 條) |
| 代位求償 | 保險公司賠付後,得代位向有責任的第三人求償(保險法第 53 條) |
| 不足額保險 | 保額低於保險價額時按比例分攤(保險法第 77 條),保額打折理賠就打折 |
各商品承保範圍、除外責任、自負額與給付條件以保單條款為準;法條與給付標準依主管機關公告,修法時請更新
改造自營業處紙本文件|Vibe Coding 課堂示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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