和 解 書
立和解書人:
甲方 (下稱甲方)
乙方 (下稱乙方)
緣雙方因下列事故(事由)發生爭議:
甲方 (下稱甲方)
乙方 (下稱乙方)
緣雙方因下列事故(事由)發生爭議:
雙方本於誠信,達成和解條款如下:
一、乙方願給付甲方新台幣 元整, 於民國 年 月 日前, 以 方式一次給付完畢。
二、甲方於受領前項款項後,就本件事故拋棄其餘民事上一切請求權,不得再向乙方為任何請求。
三、雙方同意就本件事故不再有其他爭執,亦不得再事追究。
四、本和解書一式兩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一、乙方願給付甲方新台幣 元整, 於民國 年 月 日前, 以 方式一次給付完畢。
二、甲方於受領前項款項後,就本件事故拋棄其餘民事上一切請求權,不得再向乙方為任何請求。
三、雙方同意就本件事故不再有其他爭執,亦不得再事追究。
四、本和解書一式兩份,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。
甲方: 身分證字號:
地址:
乙方: 身分證字號:
地址:
見證人:
地址:
乙方: 身分證字號:
地址:
見證人:
中華民國 年 月 日
和解書簽署後即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,簽署前請確認條款內容
涉及刑事告訴乃論罪之撤回告訴,應另以書狀向檢察官或法院為之|改造自事務所 Word 表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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